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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

图书馆图书系国家财产,读者在借阅图书期间,应对所借阅的图书、报刊妥善保管、爱护,以便使其发挥更大价值,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读者在借书时应认真检查所借图书有无缺页、污损等现象,在借阅时一旦发现有上述情况,应交图书管理员加盖破损章,否则,在还书时发现有以上情况,视为借阅者对图书污损,除对借阅者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按原书价的1倍赔偿,情况较为严重者,按原书价的2-5倍赔偿。

二、图书条形码的完好是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的重要条件。如发现有丢失条形码或损坏条形码者,丢失、损坏一个条形码赔偿2元。丢失、损坏一根磁条,赔偿3元。

三、图书超期每册每天支付逾期还书违约金0.10元。

四、遗失一般图书按书原价的2倍赔偿,若遗失珍贵图书或现已无法购买到的书籍,可按原书价的3-5倍赔偿。

五、成套图书若丢失或损坏其中一本,应按整套价格赔偿,剩余书刊留馆使用。

六、如采用撕条形码、损坏磁条等恶劣手段偷窃图书,除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并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

七、如发现代借、转借等情况,除批评教育外,停借图书一个月。

八、所遗失的书籍经赔偿后,经过一段时间又找到原书籍时,可将原书籍交回图书馆,原赔偿款收据经图书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回财务部,由财务部退回赔偿金,超期款另算。

  九、涂抹、损坏期刊者,参照以上条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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