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教〔2023〕2号)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寝室成员代表、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评议小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参评学生不得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及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选学年考试无补考及不及格科目,且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和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30%(含3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评选学年已列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指标分配。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分配给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推荐指标,参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将指标等额分配给各学院,各学院择优推荐,学校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个人申请。学院、班级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宣传工作,组织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豫章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以及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科研等方面获奖证书或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班级评选。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本办法及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经民主评议,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班级推荐名单后,在班级范围公示3天,接受全班同学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推荐。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及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经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推荐名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公示记录以及学生申请材料等报送至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评审材料后,组织召开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评审会议,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学生将获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业绩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已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予以追回,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到位后,各学院须组织班主任或辅导员将评定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获奖学生家长,提醒、督促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校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教职员工在国家奖助学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奖助学金的,以及其他违反《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条例(修订)》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师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工作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征求意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学院。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结束后,应认真整理申请审批材料,并形成学生个人资助档案,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报告、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推荐名单、学院公示记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评审会议记录及学生申请材料等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豫章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洪师院发〔2021〕1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