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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师范学院“德才”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立志成才、发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营造积极向上、勇于创新的学习氛围,适应校院两级管理的需要,发挥学院在学生培养、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优秀学生“德才”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才”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寝室成员代表、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评议小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参评学生不得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德才”奖学金奖励对象及标准:

“德才”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德才”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其中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6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元。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且考试无补考及不及格科目;

关于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及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对不同等级奖学金具体要求:一等奖学金申请者须均位列班级前15%;二等奖学金申请者须均位列班级前25%;三等奖学金申请者须均位列班级前40%。学生若在校内外取得突出成绩可破格申请,必须提供破格理由说明及佐证材料。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指标分配。学生工作处于每年9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参照各学院实际参评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个人申请。学院、班级开展“德才奖学金政策宣传工作,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豫章师范学院德才奖学金申请表》、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材料。

 班级评选。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本办法及学院“德才”奖学金评审细则,经民主评议,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班级推荐名单后,在班级范围公示3天,接受全班同学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

十一 学院推荐。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及学院“德才”奖学金评审细则,经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德才”奖学金评审报告、“德才”奖学金初审推荐名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公示记录以及学生申请等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处。

十二 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评审材料后,组织召开本科生“德才奖学金校级评审会议,提出“德才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十三 “德才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或校园一卡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学生将获得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十四 学生申请业绩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已发放的“德才”奖学金予以追回,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德才”奖学金发放到位后,各学院须组织班主任或辅导员将评定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奖学生家长,提醒、督促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教职员工在“德才”奖学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奖学金的,以及其他违反《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条例(修订)》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师生对“德才”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工作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征求意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学院。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德才”奖学金评审发放结束后,应认真整理申请审批材料,并形成学生个人资助档案,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学院“德才”奖学金的评审报告、“德才”奖学金初审推荐名单、学院公示记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评审会议记录及学生申请材料等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德才”奖学金评审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二十一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十二 本办法从评审2025-2026学年“德才”奖学金开始实施,《豫章师范学院“德才”奖学金评选办法》(洪师院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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