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教〔2023〕2号)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寝室成员代表、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评议小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参评学生不得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其中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8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6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评选学年已列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其中:各学院要把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影响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指标分配。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分配给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参照各学院实际困难人数及重点资助对象人数,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十条 个人申请。学院、班级开展国家助学金政策宣传工作,组织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豫章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困难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班级评选。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本办法及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经民主评议,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班级推荐名单后,在班级范围公示3天,接受全班同学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推荐。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及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经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助学金初审推荐名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公示记录以及学生申请材料等报送至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评审材料后,组织召开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校级评审会议,提出国家助学金获助建议名单,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统一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予以追回,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到位后,各学院须组织班主任或辅导员提醒、督促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助学金。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及时对学生进行自立自强和诚信感恩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学习生活开支,坚决杜绝二次分配、平均主义等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教职员工在国家奖助学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奖助学金的,以及其他违反《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条例(修订)》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师生对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工作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征求意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学院。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在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结束后,应认
真整理申请审批材料,并形成学生个人资助档案,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报告、国家助学金初审推荐名单、学院公示记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评审会议记录及学生申请材料等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豫章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洪师院发〔202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