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聘任与管理,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外办〔1991〕462号《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和江西省教育厅下发的赣教外字〔2022〕15号《江西省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遵循“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原则,所聘任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我国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三条 外籍教师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工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江西省教育厅外籍教师批件并进行外籍教师备案。
第四条 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1.在二级学院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高校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
2.担任外国语言教学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3.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第五条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加入反华组织、发表反华言论,不得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聘请的对象必须符合“聘用条件”,对不同专业外教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则。要确切了解聘请对象的学术水平或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对华态度等情况,严格把好聘请关。
第八条 聘请长期(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外教的学院,应于每年三月底向国际合作交流中心申报下学年(或下学期)的聘请计划,并说明聘请的目的和主要任务,聘请及签订合同等事宜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
第九条 聘请短期(一学期以内)外教的学院或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初向国际合作交流中心申报第二学年度的聘请计划,并说明聘请的目的,来校工作性质、来校工作期限等,聘请及签订合同等事宜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
第十条 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应对拟聘请外教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批同意后,负责拟文向省教育厅、省外办等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外教的管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的学校外事部门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聘请学院分工负责的制度。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为学校外教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交流中心的职责:
1.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和调整学院或单位聘请外教的计划和材料,督促检查聘用效益;
2.负责对外教的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
3.拟定相关外籍教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4.与应聘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教签定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外教享受的待遇(待遇由学校统一制定),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在外教到校任职后一个月之内办理聘请外籍教师的相关手续;
5.组织安排外教参加省、市和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聘请学院的职责:
1.聘请学院的领导中应有专人分管外教工作,院领导每年应听每位外教讲课2次以上,学期末认真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外教离任前,由教研室出具书面鉴定,经学院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各一份;
2.聘请学院应配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政治素质好,外语水平较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中青年教师为外教的管理教师,在生活上提供必要帮助并对外教的一切教学活动进行监管;
3.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4.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外教年度和学期任务,审定其教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检查教学进度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对其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5.严格管理课堂教学的秩序,对在教学中有意攻击或提出挑战性政治问题的应当立即批驳;对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或通过学生作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以及违反规定的调研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向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报告,外籍教师意识形态出现问题由聘请学院或单位负责;
6.严格设定调课程序,不允许外教随意调课,如遇特殊情况需调课,必须事先征得学院同意。外教因故不能上课必须事先提出请假申请并填报《豫章师范学院外籍教师请假审批表》;病事假三天以内由学院批准,三天以上须填写审批表由学院报教务处及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审批(一式两份);
7.聘请学院依据协议工资标准,根据外教的当月实际教学工作,向人事处报月度工资发放表;
8.了解外教的工作、生活和思想情况,定期向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汇报;
9.负责外教的日常管理以及有关活动的安排。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教务处负责将外教的教学统一纳入学校的教学管理中,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学期末进行教学评估;
2.教学评估与督导中心负责对外教每学年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3.人事处负责审定外教工资待遇及解聘时费用结算工作。工资待遇根据外教的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实行协议工资,由人事处报学校会议审定,纳入合同条款;
4.保卫处、计财与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含医务所等),负责外教相应的人身财务安全保卫、财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五章 解聘、续聘流程
第十五条 办理须知
1.聘请学院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解聘长期外教,应提前30天向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提交解聘材料;
2.聘请学院继续聘用长期外教在原岗位工作,应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提交续聘材料。
第十六条 外教的解聘
如出现下述情况,与外教解除合同:
1.聘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5.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
7.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8.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经聘请学院指出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9.连续病假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10.其他违约情况的。
第十七条 解聘程序
1.聘请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⑴学院解聘外教的意见(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⑵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国际合作交流中心网站下载)
⑶外教护照原件
⑷外教《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原件
2.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在国家科学技术部相关平台注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带外教到南昌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停留签证”;
4.外教在停留签证有效期内离境。
第十八条 续聘流程
1.聘请学院在OA系统填报《外籍教师聘任申请表》;
2.聘请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⑴学院续聘外籍教师的意见(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⑵完成签署的聘用合同原件
⑶外教护照原件
⑷外教《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原件
3.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在国家科学技术部相关平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4.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到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延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